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沈陽市工程建設項目考古勘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沈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1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沈陽市工程建設項目考古勘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優化營商環境,縮短審批時限,科學確定考古勘探工作流程,提高文物保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遼寧省文物勘探管理辦法》、《沈陽市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古勘探的范圍:
(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
(三)文物行政部門和規劃、建設行政部門劃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區域內;
(四)建設工程項目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
(五)其他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中發現文物的區域。
第三條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考古勘探工作進行統一監督和管理,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城鄉建設、公安、財政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擬進行收儲的地塊,應由各區、縣(市)政府在“土地收購、征收補償價格和出讓價格評估”階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考古勘探申請,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實施考古勘探工作。
擬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應由相關部門在進入“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共享平臺開展空間協調之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考古勘探申請,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實施考古勘探工作。
工業項目地塊,應由相關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縣(市)政府“土地收購、征收補償價格和出讓方案審批”階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門提出考古勘探申請,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申請,組織實施考古勘探工作。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其他類型地塊,依具體情況,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提前進行考古勘探的工作流程。
各類項目進入“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共享平臺開展空間協調時,由空間協調發起部門征求文物行政部門意見,文物行政部門應對已經完成考古勘探工作的項目出具明確意見。
第五條土地供應前進行考古勘探、考古發掘所需經費,屬于政府儲備用地的,按國家規定和具體實施方案納入土地儲備費用。
非政府儲備用地的,市本級項目所需考古勘探、考古發掘經費由市本級財政承擔。區、縣(市)項目所需考古勘探、考古發掘經費由區、縣(市)財政承擔,市財政可先行墊付,年末通過市、區縣(市)財政劃轉的方式結算。
土地開發建設期間發現文物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立即報告文物部門,文物部門進行考古發掘所需經費,由所在區、縣(市)財政承擔。
第六條申請考古勘探的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明確的考古勘探區域的邊界樁點;
(二)無硬化地面、建筑垃圾或者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構)筑物;
(三)無妨礙考古工作的權屬糾紛;
(四)清晰標識地下管線設施的具體位置;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河道、堤防、水庫、鐵路、軌道交通、道路等重要基礎設施的,應當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提前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第七條考古勘探工作履行招投標程序。
第八條考古勘探工作按工作時限完成。
由于自然條件限制,本市進行考古勘探的時間為每年3月下旬至12月上旬(自然災害天氣除外),考古勘探工作應在接到考古勘探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在考古勘探工作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提交考古勘探結項報告至市文物行政部門。
結項報告內容包含: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項目概況、勘探位置圖、勘探范圍圖、工作目的與工作經過、工作流程、主要收獲(價值初判)、遺跡定位測量圖、工作過程照片及相關保護建議等。
第九條市文物行政部門收到考古勘探結項報告后,組織專家進行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出具處理意見,交付相關單位。需要開展考古發掘的項目,文物行政部門依法組織考古發掘。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文化旅游和廣播電視局負責解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